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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培训学校专题片拍摄脚本

2022-12-16 00:00

如何以促进建功立业和提升职工素质为着力点

建立读书长效机制

每年学习一本书,形成读书良好风尚。自2009年起,以青年读书俱乐部、职工书屋书吧等为载体,开展“每年学习一本书”活动,分“引导式”择书、“了解式”学习、“理解式”畅谈、“行动式”感恩四个环节,通过宣讲、培训、征文、演讲、论坛等形式,形成喜爱读书热爱学习的浓厚氛围。

实施专业综合培训

以岗位需求为导向,每年举办营销窗口服务技能提升、计量技能专业、电网调度等女工岗位专项培训。以专业化培训为途径,输送女工参加外部合作培训。以赛促培,实施巾帼技能振兴工程;举办财务审计、内部控制、供电服务、安全用电知识技能等专业竞赛,并组织选拔优秀女工参加上级技能竞赛;2014年至今,女工卢丽鹏获省电力公司供电服务计量专业技能竞赛个人第一名、胡培培获省电力公司内控知识竞赛个人第三名,卢丽鹏、朱珺敏2人获国网公司供电服务技能竞赛团体三等奖,周慧慧获华东电网技术调度专业技能竞赛团体第一名。2014年以来,5名女工获职业晋升。

丰富身心健康活动

开展女职工身心关爱“阳光绿洲”活动,培训普及保健知识,提高女职工生命质量。为全体女职工办理双份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险并讲解理赔要点,举办女性生殖保健知识培训班,组织女职工年度妇科体检,举办体检报告咨询活动。

根据女职工兴趣爱好,成立文艺协会,定期开展瑜伽、踏板操、拉丁舞、健美操、健排舞等培训;举办女工厨艺大赛等“三八”活动。鼓励女职工到公司为职工租赁的10家健身场馆积极健身。组织女职工参加登山、健步走、网球、太极拳、乒乓球、羽毛球、网球、书画摄影、跳绳等培训活动。

学法用法加强女工维权

组织全体女职工学习《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公司《集体合同》、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等有关维护女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制度,组织女职工参加劳动保护知识相关问答活动。

2013年,公司具有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的张女工,对于“工人身份在管理岗工作的”特殊女职工的退休年龄问题,依法依规向公司女工委提出维权申请,助力公司工会依法维护女职工依法退休权。同年,公司几名女工对于公司管理岗、技术岗招聘公告中,明确将“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拒之门外的“赤裸裸的身份歧视”做法提出维权申请,助力公司工会维护女职工平等竞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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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培训学校专题片拍摄脚本

女职工四期保护是什么

“四期”保护是指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一般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这种保护,不仅是对女职工本身,同时也是对下一代安全和健康的保护。

1、经期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如食品冷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孕期保护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属于《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的三、四级的作业。已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丙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醇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及拖拉机驾驶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另外,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产期保护

产期保护包括正产,也包括小产(流产)。女职工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哺乳期保护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及其化合物、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丙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作业场所空气中猛、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是针对女职工的四期(经期、孕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生理状况所进行的劳动保护!具体请查阅《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国家即将出台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四期”保护是指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在“四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产假和哺乳假等规定。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有月经、怀孕、生育、哺乳等生理变化,导致女职工在劳动作业能力上发生一定变化,需要特别的保护。 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工资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如果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也没有主动提出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