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拍摄制作协议_电视剧拍摄制作公示表

低于制作成本转让电视剧播映权是否违反发行利益最大化原则?【原创】文/汐溟当事人联合投资电视剧,约定一方负责电视剧的发行但应遵守发行利益最大化原则。该方以低于制作成本的价格转让播映权,是否违反发行利益最大化原则?约定甲、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投资协议》约定双方联合投资拍摄电视剧,投资额1亿元,乙出资1000万元,双方按出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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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解除后一方应赔偿另一方为实现权利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属于结算、...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拍摄电视剧。后因纠纷产生诉讼,甲、乙签订《和解协议》其中第四条“协议解除及违约责任”约定:“甲未按照本《和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向乙支付任何一笔投资款项或者投资收益,逾期履行达40日,则《和解协议》自动解后面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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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影视剧合作拍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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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备案导致影视项目终止,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申请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内容违反本规定的,不予公示。”第十五条规定:“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电视剧拍摄前应后面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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